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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三年级学生遇害 尽责学校被判赔2.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1:38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李志刚 通讯员 万国辉) 19年前,由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造成了一名学生上学期间遇害。昨日,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区南岗小学对此事的发生有过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987年6月23日9时20分许,双阳区南岗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在上课期间被人领走,后被害于双阳区北山。公安机关多年侦查,但此案至今未侦破。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李某在上学期间被人领走遇害,南岗小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对李某父亲的精神造成一定伤害,被告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昨日,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岗小学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867.05元。(新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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