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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获赔607万元退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1:58 京华时报

  不满先签物业合同后入住引发官司

  本报讯(记者石毅)因不满先签物业合同后入住的交房方式,北京紫玉山庄业主杨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款607万元。法院判决业主胜诉后,开发商迟迟不退房款。近日,杨先生向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这是本市数额最大的一起退房案,杨先生也成为质疑捆绑售房而获得胜利的第一人。

  2003年8月13日与10月13日,杨先生在紫玉山庄购买别墅一栋,房价款607万元,支付全额房款后15日内交付房屋。杨先生没想到,当他验房后准备领取钥匙收房时却被告知,必须先签订物业合同才能收房。杨先生认为,开发商的作为实际上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合同》捆绑销售,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有权在房屋交付完成后再签订物业合同。双方在物业合同的签订程序上发生分歧,而开发商称,先签物业合同再交房是“行业惯例”。于是,杨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并由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004年12月17日,市二中院判决杨先生胜诉。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杨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合同,而开发商却没有依约交付房屋,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后,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0日,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由开发商退还杨先生607万元购房款,支付违约金30余万元,案件诉讼费4万余元也由开发商负担。可是,判决生效后,开发商却迟迟不履行。近日,杨先生已向市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胜诉后的杨先生对记者说,目前开发商通常都要求业主先签订物业合同再办理房屋验收手续,而他们不满的正是这种“行业惯例”。杨先生希望,一起官司的胜诉,能使更多的业主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抵制开发商不平等、不合法的“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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