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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为何“不能”执行(崔武有话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15 江南时报

  崔武在南京是出了名的作家律师,从今年法治周刊开始,我们邀请他在本报法治周刊开辟《崔武有话说》专栏。该专栏将采用随笔形式,来剖析案件中的哲理、情理、法理。相信崔武先生的一心二用、一手包办、一鸣惊人,将打破常规的说法模式,创出法治周刊言论新天地。

  最近,我主办的中国讨债网接到一起“执行难”的投诉:申请人说法院“不为”,

法院说被申请人履行“不能”!究竟是“不能”还是“不为”,让我们来听听双方的“诉苦”吧!

  北京某报记者白涛女士告诉崔武,儿子周成汉在14个月大时被吉林某医院医生用药过量造成双耳全聋的终身残疾。后经专家鉴定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法院遂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近50万元。可官司打了八年,申请执行也已两年多了,至今未能拿到一分赔偿款。庄严神圣的司法判决竟成了一纸白条。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给她的一份通知中解释说,“我院接到执行申请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账面存款仅为127.07元。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有住院楼、门诊楼各一栋,由于没有产权证照,所以难以抵押贷款。我们又对被执行人的财会室进行搜查,搜出现金1850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我院对此案的执行已经穷尽了各种措施,应该采取的措施已经全部实施。被执行人目前的状况难以一次性履行义务。经请示领导,决定被执行人从2004年3月起,每月偿还周成汉3000元。我院将执行情况通知了周的监护人白涛,但其不同意这个方案,也拒绝领取每个月3000元执行款。目前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的3000元以及搜查出的现金1850元仍存于我院执行款账户。”

  对于医院的辩解,白涛认为,一个正常经营的大医院,只要其客观存在,就应该有履行能力。因为你每天有病人上门,就应该财源滚滚啊!账户被封,收入只能进不能出,就应该有执行能力啊!而该医院却满腹苦水:“我们是财政差额拨款单位,现有职工256人,其中离退休81人,下岗人员68人。财政拨款仅占工资总额的20%。截止2004年5月,共拖欠职工工资430万元,拖欠药品款46万,拖欠材料款22万。而且医院的固定资产属于公益设施,不能作为抵押资产。所以银行不予贷款。法院执行也要关注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啊。我院256名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不能因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而失去赖以生存的条件啊!”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白涛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她到处奔走呼吁,动用了许多力量,连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都曝光了。许多领导也作了批示,就是执行不了。那么,该案执行难究竟难在哪里呢?我认为,患者和医院都各有苦衷。俗话说,蛤蟆要命蛇要饱。一方面受害人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终身残疾有权获得赔偿,一方面该医院债务累累,还有许多多职工要养活!

  我觉得执行难的根子还在我们对“人民医院”的认识上存在误区。在我国,“人民医院”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它属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还需要财政拨款扶持。单凭自身力量偿还巨额债务,是极其不客观的事实。要是“人民医院”以破产形式来还债,那群众到哪里享受福利医疗呢?所以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公益性质的学校和医院的财产不能作为资产抵押。《破产法》也只是对企业适用,对行政事业性单位不适用。虽然法律上赋予人民医院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实际上人民医院不能用固定资产承担义务,属于“虚拟人格”。我国《公司法》有一个“揭破公司面纱”原则:你若对一个公司存在资本控制或者行政控制,虽然被控制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被控制的公司偿还不了债务时,应由幕后操纵者对外承担债务。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防止有人幕后操纵公司经营,偷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应该来个“揭破人民医院面纱”原则:“人民医院”具有公益性质,是靠财政供血来维持的,当地政府显然是人民医院的资本控制者和行政控制者。人民医院自有资金偿还不了的债务应由其主办者当地政府负担,或者由政府通过强制保险的办法来转嫁这种负担,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将人民医院偿还不了债务一推了之。否则人民医院就只有乱收费、抬高医疗价格这个办法了。人民医院的福利性质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于白涛之子的执行难一案我觉得当地法院首先要召开听证会,由医院对其主张不能一次性以自有资金赔偿进行举证。如果充分证明能力不足,法院就应该动用“揭破人民医院面纱原则”,将该医院的主办者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法院未经受害人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医院不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轻率作出让医院一个月偿还3000元的方案,那是有失妥当的。要知道受害人的父母须经历13年的漫长身心痛苦和劳顿啊!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和效率!该案不能再拖下去了!

  崔武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本报大律师团律师。香港凤凰卫视风范大国民栏目曾专题报道其事迹。曾经代理香港著名导演唐季礼名誉权案件、东航机长跳槽案件、新华社老记者名誉权案件等。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电话:(0)13851668832http:www.cuiwu.comemail:cuiwulvshi@sohu.com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1日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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