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公司年检,你准备好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2:15 江南时报

  每年一度的公司年检工作即将开始。然而,与以往不同,今年的企业年检却有了不小的变化,也意味着国家着手对公司进行规范化治理的工作的正式全面开始。昨天,快乐维权律师、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虎提醒,随着新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与实施,在今年的公司年检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广大公司应该要多加重视。

  一是对公司财务,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根据新的《公司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今年的公司年检必须报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说,要想通过年检,都必须接受独立第三方的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否则,就只能“闭门息业”。

  二是弄虚作假、抽逃出资,将受重罚。根据财务审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对公司财务审计的重点将是披露: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虚假、抽逃出资等不符合财务规范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此类情形一旦被披露,有关机关就可以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公司及责任人处以重罚,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看来,以往有少数企业为了达到经营目的进行弄虚作假的,已经是难逃一劫了。

  三是名为“公司”实为个体的企业,将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其相应情况一旦被披露并进入公司的年检档案,任何权利人都将可以利用这些文件追究公司有关股东的法律责任。

  四是不按时年检也将受罚。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且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时间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将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预计,随着新《公司法》和与之相配套和一系列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公司年检工作的开始,广大企业应该予以高度重视,对于法律和财务上的问题,应当及时聘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帮助进行规范和完善,以顺利通过年检。

  陈虎,江苏南京金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大律师团律师。先后为数十家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顾问。在所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以独特的方案设计、分析和处理能力,赢得委托人的一致好评!电话:025-84724017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1日第十九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