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在中国法院进行对日民间索赔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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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3:33 新京报 |
袁岳 公众视野 这一索赔机制的变化本身代表着对法律权能的更为合理的运用,是对民众表达权利诉求的合法支持,也在道义领域合理地发挥司法技能的作用,也代表中国国家司法机制在处 理涉及国际战争责任的案件中使用得更为自信与积极。日前,大约40名日本侵华时期的重庆大轰炸受害者家属,拟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根据以往的多次经验,即使这次诉讼侥幸被立案,最终结果大约还是会被作为被告的日本政府以“政府无答责”或“追诉时效”已过而以败诉告终。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中国民间追究日本政府或日本相关责任单位战争责任的诉讼,绝大多数在一审就以败诉告终,极少数案例一诉胜诉而基本也未获二审或终审法院的支持。民间对日战争责任的追诉,越来越变成一种昂贵的道义宣示活动。即便一些诉讼当事人仍然表示不达目的,将兴讼不止,但在看得见的未来,作为被告的日本政府和日本司法机构的基本立场应该不会有大的改变,而且随着时间的拉长,其诉讼立场反而会更加强硬,且中国当事人以历史事件缠讼不止的形象,使这些案件获得日本民间力量同情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为什么民间对日诉讼一定要到日本地方法院起诉? 这可能是依照一般的诉讼法理,起诉应于被告所在地进行。但是,针对战争侵害行为的诉讼一定要使用这一一般诉讼法理吗?我看不必。比照侵权法理,如果将轰炸看成对人身与财产的侵权行为,把强抓劳工、当初遗留的毒气弹损害看成对人身权的侵害行为,国际公认的法理是可以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害后果发生地作为案件管辖地的。如果依此原理,今日民间对日诉讼的大部分案件均可在中国法院起诉,并由中国法院做出判决。实际上,在当初二战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中,日本大战犯的审理固然是在东京进行的,但也有大量日本战犯的审判,正是在他们作恶多端的中国土地上实施的。 当然,即使在中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大概均仍然会面临“政府无答责”和“诉讼时效”的问题。显然,对当初使用强制中国劳工的一些日本建设单位等非政府机构,并不存在着“国家免责”的问题,但确有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对诉讼时效例外也有规定,但总的来说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规定也不能用于约束侵华战争时期的行为。而按照国际公约法与司法上的一般原理,“政府无答责”即使在战争行为上似乎也不易突破。因此,绝大部分案件就是在中国司法机构审理下,也将不会取得当事人预期的诉讼结果。 但是,在中国法院进行民间对日诉讼仍然有实际意义:其一,无论日本政府或者其他非政府单位主张“政府无答责”或“诉讼时效已过”,他们均应向中国法院提出正式的抗辩主张,由中国法院做出裁定,近似的结果却既体现了中国司法机构的尊严,也同时为民间对日索赔提供了更为便利的诉权行使机制,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成本。其二,中国法院虽然可因日本“政府无答责”或“诉讼时效已过”,而可能最终裁定或判决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中国司法机构以公权力接收、搜集、质辩、保存相关的证据和事实,这些为司法程序所认定与固化,并进入司法档案的事实与证据,更加具有道义上的权威性和确定性,而这个证据收集、质证的过程与成果本身就非常具有历史意义。其三,虽有“诉讼时效已过”的有力理由,但对部分非属国家免责范围内的承继有战争责任的日本相关单位,依据民事法理中公平原则,仍可做出要求给予当事人适当补偿的法律判决。 总之,即使在中国法院进行民间对日索赔,其结果也是道义意义多于法律意义,即使部分判决补偿的案件其执行也会面临非常大的难度。但这一索赔机制的变化本身代表着对法律权能的更为合理的运用,是对民众表达权利诉求的合法支持,也在道义领域合理地发挥司法技能的作用,也代表中国国家司法机制在处理涉及国际战争责任的案件中使用得更为自信与积极。希望我们不久就可以期待到这样一起对日民间索赔案件在中国地方法院的立案、开庭和裁判。 作者:专业咨询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