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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起海上非法炸鱼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13 今日早报

  我省首起

  海上非法炸鱼案宣判

  □通讯员 滕理忠 赵建微 陈妮娜

  本报驻温州记者 胡轶笛

  早报讯 近3年时间,他们非法买卖炸药2000多公斤、雷管3000多枚,在浙江、福建沿海海域进行非法海上炸鱼捕捞。昨天,8名浙江省苍南籍渔民被洞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分别判处7年至13年有期徒刑。这是我省首起经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非法炸鱼案。

  从2002年5月到2005年2月,王仲乐等人通过与他人联系,购买大量炸药、雷管,装运上船后,组装成可用于炸鱼的爆炸装置。此后,他们在温州、台州、福建等地海域非法炸鱼,严重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平衡发展。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其仙等人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线,采用炸鱼方式进行违法捕捞,造成了海洋资源严重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行为不能认定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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