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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归茹桂 赵养科不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29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渭南讯(记者郝建国)备受关注的西岳华山东山门外摹刻“华山”二字的署名权纠纷案昨日一审宣判,渭南市中级法院认定争议的“华山”二字属茹桂书写。法院判决,赵养科赔偿茹桂7270元,并在《华商报》上公开致歉;同时判决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将石刻“华山”二字的署名由现在的赵养科更改为茹桂。

   法院:认定“华山”系茹桂书写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华山管理局(今属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从《华山导游图》上提取了“华山”二字雕刻于东山门巨石上,《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和东山门石刻上“华山”二字属原告茹桂书写。《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曾出版的《华山》挂历封面题字。2001年,赵养科就石刻“华山”二字署名权起诉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后双方和解,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并将“赵养科题”4个字署于东山门“华山”石刻上。

  判决:赵养科侵犯原告署名权

  渭南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赵养科没有参加“华山”书法作品的创作活动,在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将原告茹桂的作品复制于东山门石刻上时,未经作者许可,将原告茹桂的作品视为自己的作品,要求在作品上署名,并谋取了一定的利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接受赠与成为原告“华山”书法作品的合法使用人,将原告作品雕刻于山石上,属对原作品的复制。因雕刻时不明作品作者而未署名,已经履行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后来在“华山”二字上署名赵养科主要是被告赵养科所为,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在当时的情形下,因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难以对真正的著作权人作出正确判断,故不能对其有更高注意义务的要求。

  茹桂:所得赔偿将全部捐献

  宣判后,茹桂在接受采访时说:“本来,我写了‘华山’二字后无偿交给了华山管理局使用,这两个字十几年没署名我都没管,但我不能容忍别人在我的作品上署名。”茹桂同时表示,判决生效后,他将把被告赔偿的7270元损失费全部捐献给仓颉庙和其他一些公益事业。

  赵养科:不服判决要上诉

  赵养科表示,既然渭南市中级法院已认定石刻上的“华山”来自《华山导游图》,《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曾出版的《华山》挂历封面题字,而茹桂当庭也承认从未给该出版社写过“华山”,怎么能得出“华山”二字属茹桂所写的结论?他表示将要上诉。

  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代理人王朗轩表示,公司服从法院判决。同时,公司将考虑用法律手段追究赵养科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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