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退违法所得将被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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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5:46 重庆时报 |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并于昨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经营者拒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 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对其加重处罚。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