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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立法保护“雷锋”叫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6:00 光明网
陈健

  《江苏省志愿者工作条例(草案)》已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并列入今年的立法议程。该条例(草案)首次将进城务工人员也列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并明确在招生和招收公务员时优先考虑优秀志愿者。(《扬子晚报》3月5日报道)

  江苏省人大以立法的形式,建构制度性激励措施,激发公众参与志愿者工作的热情,对雷锋精神的延续具有重要作用,远比空洞的口喊宣传来得实在。

  志愿者,就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可谓之行走在我们身边的“活雷锋”。崇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是在摆脱了旧时特定政治文化氛围中流行的被动奉献观念后,强调奉献精神与实现个人价值的主动结合,是雷锋精神在新时期的升华。是在现代社会里张扬个性,强调自我价值的产物。

  “雷锋叔叔没户口,三月里来四月走”,这句调侃味甚浓的“民谣”,道出了雷锋精神光临人间的急促与短暂。究其原因,是因为对雷锋精神的学习,仅仅为浮于表面的口号宣传,往往流于形式,未能深入人心转化成实际的行动。要使志愿工作避免此类尴尬情形,就应该推动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激励公民参与志愿活动,保护志愿活动顺利展开。

  有网友评论说:此项举措会让志愿者精神变味,可能有人为了获得某种优待,而参与志愿活动,这种担忧大可不必。参与志愿活动源自利他精神与利已精神的结合。志愿者参与服务活动的动机有很多,既有帮助他人、贡献社会的意愿,也有充实自我、锻炼才能的需求,甚至有一些明显利已的因素。

  但是志愿者在真心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投身于社会生活,参与社会管理,对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有了充分认识,对志愿者本身来说,可以获得被尊重感的满足、成就感的满足、交友需求的满足、非正式组织领导才能锻炼需要的满足等。对于社会来说,通过志愿者活动,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培育一批具有“我为人人,实现自我”精神品质的现代公民,向公众传递“助人为乐,扶贫救困,团结友爱”的传统美德,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

  因此,江苏省人大立法保护为志愿者工作做法,应该在全国大力推广,使新时代的雷锋精神,永远闪耀在我们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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