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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权力道德”法律化很有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6:00 光明网

  为促进权力道德法律化,全国政协特邀委员缪寿良建议制定《从政道德法》,通过该法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该建议不仅在公务员中引发争议,也受到专家学者的质疑。反对者认为,道德与法律是相对的两方面,道德是无法用法律来进行规范的。甚至有人指出,如果要为道德立法,仅仅针对公务员也是不公平的。(3月4日《新京报》)

  权力道德能否法律化和应否法律化,不仅涉及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问题,还涉及

政治伦理、权力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从道德与法律的一般关系来讲,道德与法律确实是两个不同社会领域内的问题,两者之间有许多差别,是不能相互混淆的。道德一般是约定俗成的和不成文的,主要靠内心信念形成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来保证其实现,而法律则是成文的、明确的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这种外力保证它的实现。

  但是,我们也不能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将两者截然分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升华,这是两者关系的经典概括。在现代社会,道德法律化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将重要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不仅是法治的必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这样的情形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是屡见不鲜的。

  如果从政治伦理角度讲,权力道德法律化就更有其内在必然性。因为政治伦理将直接涉及权力能否得到有效运行,涉及各级公务员能否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对公务员来说,职权同时又是职责,权力同时又是义务,这是人所共知的。

  在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要求都不同于普通公众,法律法规都对公务员规定了更多的权力限制,从而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实现善政的目的。公务员的一些不良行为,如接受礼品、从事经营业、公物私用等,对普通公民来讲可能只是道德领域的问题,而对公务员来讲,则都属于职权的不当使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权力效果,损害政府形象,是公众不能容忍的。因此,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对公务员来讲,不能仅靠自律来实现,应该成为刚性要求。

  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从政道德法》也有先例。比如,《政府道德法》、《道德法案》、《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等,这些道德法规十分严格。有些法律对公务员在礼品、利益冲突、滥用职权、兼职、职外活动等多方面作出了详细、严格的规定,比如《行为准则》第11条明确规定,“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工作,都不能将政府的资源用于私事”,包括不能将公家电话、文具、计算机、车辆等用于私事;1993年,韩国也制定了《公务员道德法》;最近,意大利则出台了《道德法典》,对公务员几乎所有的行为都作了指导性的规定。

  事实证明,单纯以“道德无法用法律进行规范”这个理由,并不能否定制定《从政道德法》的必要性。恰恰相反,重要的道德规范必须实现法律化,才能赋予其实施的双重保障,才能使其成为真正的主流道德要求。

  同时,公务员的道德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对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有的法律还存在有效约束的空白。这就需要国家根据我国的国情,用法律形式将基本的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进行规范和明确,从而为公务员提供更加明确的行为准则,也方便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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