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6:00 光明网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授):

  所谓义务教育,它应当有三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义务教育就是“强迫教育”,强迫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免费性,因为政府强迫学生上学,有家长可能会说:“我没有经济能力,上不起学。”所以如果不免费,强迫性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三是中立性(世俗性),以此使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所以如果一个适龄儿童没有上学,有关机构追

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

  义务教育的重点在农村,农村义务教育的重点又是在最贫困、最落后、最边远的地区。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一部分人义务教育的问题已经成为检验中国义务教育成败的标志,是检验中国教育是否公平有效的标志。

  杨东平(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

  现在看来,我们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和理解有较大的偏颇,最重要的是没有意识到普及教育的重要性,没有充分意识到义务教育主要是国家的义务。在国外的《义务教育法》里面,绝大多数国家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为公民接受义务创造条件。在我国,由于这种观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在义务教育的管理模式上采取了低重心的做法,即把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下放到了地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