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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拘留无照商贩无损法治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6:00 光明网
大卫

  看到2月28日《新京报》的一篇题为《拘留无照商贩值得商榷》的文章,颇感兴趣,遂细看了一遍。该文初看起来,论者有理有情,充满了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正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限制公权力以保证其公正行使,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潮流和趋势。

  诚然,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是民主法治的要求,但是一味的限制公权力,难免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在限制公权力可能为一定“恶”的同时,也束缚了政府能积极作为的“

善”的手脚,因为,政府毕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法治作为约束政府任意权力的限制性角色较容易被理解,但法治作为提升政府理性的促进性角色则经常被忽略。由此看来,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不仅要保护和关怀弱者,还要建立一个有为和有效的政府。

  该文章论者只注意到了无照商贩是弱势群体,应受到社会的关怀,对其以扰乱公共秩序进行拘留是使用“重武器”的严刑酷法,但忽视了进行拘留的实质条件:因违法受到城管多次处罚而拒不改正,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平衡论”的现代行政法理论,要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才能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和谐和平衡,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达成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如果只片面追求个人利益,那么社会公正的天平必将向少数人倾斜,损害的将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行政执法的艺术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总体利益以增进人民的福祉。由此看来,行政执法应力戒行政执法不作为和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力两种倾向,因为两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力。对无照商贩的行政拘留,从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对多次行政执法无效的一种必要选择。

  在人权保障日益完善的今天,有些人却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采用各种伎俩欺骗损害群众,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如有人组织残疾人员进行流浪乞讨大赚黑心钱、有人在人流量大的地区划定范围组织无照经营、有人在无照经营中强买强卖、有人开黑车拉客宰客、有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而拒不改正……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和首都形象,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且这些人蔑视法律的态度影响和危害更大。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过“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人的不幸罢了”。如果法律对这些人不能有效打击,这样的政府在维护社会公正时肯定是无效的。前一时期,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坚决打击屡犯不改者,出台了在特定地区对受到两次以上城管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实施治安拘留处罚的规定,这正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之举。同时有效打击屡受处罚、蔑视法律秩序的少数人,也是教育大多数行政违法者以保证执法效果与有效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的。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只有法治才能建立起和谐社会。而保障弱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有为与有效的民主法治政府都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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