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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听证会流于形式变质变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6:03 深圳特区报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有委员指出

  少数听证会流于形式变质变味

  委员们建议调整听证规则确保公正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昨天,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法规草案。有委员指出,听证会作为一种听取民意的形式对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少数听证会未纳群言,结论失公,流于形式。他们建议制定听证规则,确保听证会的客观性和听证结论的公正性。

  “有关单位”不宜参加听证会

  这一话题由王富海委员在审议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时切入。该条例草案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王富海委员认为,不管是改革方案听证会还是其他各种听证会,都不能由“有关单位”来组织,相反,“无关单位”才有资格举行听证会。因为“有关单位”可能涉及利益关系而操纵、左右听证会,难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现在有些听证会流于形式,“变质变味”,其中重要原因正在于此,所以听证会应当谢绝“有关单位”参加。

  这一意见得到许多委员的赞同。有委员建议,制定听证规则,在听证组织的资格、听证结论的作出、听证情况的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当要求向公众解释原因。

  改革创新方案应预先评估

  尽管改革创新条例草案的立法理念之一是宽容改革创新失败,但其中还是规定了旨在避免改革失误、失败的程序。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规定:“改革创新工作应当经过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等基本程序。”

  一些委员审议时指出,一项改革创新方案,对其组织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评估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组织实施前进行预评估。因为改革具有风险性,只有进行了预先评估,才能降低风险,尽可能避免失败。

  是否设专项资金可由政府定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建筑节能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

  长期从事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工作的吴镝委员对此发表意见,他说,现在许多专项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都要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这些要求本意是好的,但是政府专项资金太多了,就会分散财力,不符合“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他认为,今后是否设立专项资金应由政府自己决定,人大一般不宜立法强制设立。

  立法鼓励驾驶员身后捐出器官

  昨天,委员们还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草案。黄丽娜委员建议立法鼓励驾驶员事故死亡后捐出器官。

  黄丽娜说,医务人员在救护危重病人中,常常苦于人体器官匮乏。应该立法鼓励更多的人身后捐出器官。欧美一些国家制定的有关器官捐献法律,规定驾驶执照上注明驾驶者所要捐献器官的名称,并有捐献者签名。如遇交通意外死亡,医院即可据此合法摘取器官。她认为这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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