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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7:4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林红梅雷敏)违法所得必须退还,拒不退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受到相关处罚。经国务院修改后并于10日公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

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规定》指出,经营者有操纵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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