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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将设“杜绝儿童性暴力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一起女童遭性侵犯致死的案件使韩国举国上下受到了强烈震撼。韩国妇女家庭部长表示,将把女童葬礼的日子定为“杜绝儿童性暴力日”

  ■据韩国警察厅资料显示,性犯罪案件正呈逐年上升之势。2004年性犯罪案件的再犯者人数达994名,2005年激增至1188人,增加了19.5%,其中许多是针对青少年的性犯罪,韩国性暴力咨询所接受的咨询当中有30%为未成年人。韩国法务部长在女童案后说:“青少年

性暴力犯罪成为全体国民高度关注的话题,身为法务部长官,深感愧疚”

  ■韩国正在制定《性暴力特别法》,并修订《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首尔中央法院公布了新的拘留标准,韩国法务部部决定扩大“监外服刑犯夜间外出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中性交易惯犯、青少年性暴力罪犯将被禁止从晚间10时至次晨6时离开住所

  本报驻首尔记者 刘复晨

  女童惨死色狼落网

  “儿童性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政府都做了些什么?请制定严厉的法律,不要让我们女儿的死成为只让人们记住一时的悲剧,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

  2006年2月17日,住在首尔龙山区龙门洞的小学四年级女生许惠(化名,11岁)正在放寒假期间,因为父母上班,她独自一人在家。晚上6时55分左右,父亲来电话让她去还租借的录像带,许惠拿着一盒录像带和3本漫画书前往距家只有300多米的音像店。音像店对面的鞋店主人金大焕(化名,53岁)见许惠孤身一人,就招呼她进店来吃年糕饼。因为平时和妈妈常来这家鞋店,许惠毫无戒心走进了鞋店。她刚一进屋,金大焕就突然放下卷门,抱住许惠试图施暴。许惠拼命反抗大呼救命,金某施暴不成又害怕丑事败露,恼羞成怒之下拿刀刺向了许惠的脖颈。

  许惠死亡后,金大焕打电话叫来25岁的儿子。其子来到鞋店看到杀人现场后,虽与父亲发生了争吵,但最后还是决定助纣为虐,帮父亲把尸体装进塑料箱子并清除了血迹。当晚11时左右,金大焕父子二人用车将尸体运出了首尔。

  18日凌晨2时许,金氏父子来到京畿道抱川市龙井里,在偏僻的农田里点火焚尸。18日14时,农田附近的居民发现被烧焦的尸体后报警。后来金氏父子交待说,之所以选择抱川毁尸灭迹,是因为他在此地有经常来往的亲戚,对此处地理地形比较熟悉。警方表示,尸体大部分被烧成炭烬,只剩下膝骨,经过尸检在脖子处发现了凶器刺痕。

  许惠失踪后,警方对小区进行排查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曾有过猥亵犯罪前科的金大焕。在警方的强力追查之下,19日金大焕交待了大部分罪行,首尔龙山警署以强奸杀人及尸体遗弃嫌疑拘捕了金氏父子。

  20日,警方将金氏父子带到案发地,让他们根据真人大小的模型重现当时场景。围观的附近居民都不敢相信身边竟然隐藏着这样一个恶魔,强烈谴责他们禽兽不如的恶行,并要求警方摘去遮挡金氏父子面部的帽子,而许惠的姥姥因悲愤欲绝当场昏倒。

  已有8件轻微犯罪记录在身的金某2005年春天开始经营补鞋店,而当年6月就曾把5岁女孩诱进店里猥亵,后被小女孩的父母举报拘留。去年9月金大焕因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鉴于金大焕没有同类罪行前科,对受害人的猥亵程度也不太严重,加上金对自己的错误深感后悔,被缓期二年执行,金大焕因此已被列为“青少年性罪犯身份公开对象”。韩国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只在每年的2月和8月才通过有关部门公开性犯罪者的名单及其身份信息,因此金大焕的罪行还没有来得及在网上公开,就又犯下了如此罪恶滔天的罪行。

  韩国妇女家庭部长官张夏真表示,将把为许惠举行葬礼的2月22日定为“杜绝儿童性暴力日”。许惠的父母强烈要求:“儿童性暴力事件不断发生,政府都做了些什么?请制定严厉的法律,不要让我们女儿的死只成为一时的悲剧,不要让悲剧再次发生!”

  案件频发应对不力

  近年来韩国的性暴力案件每年都超过1.3万起,遭遇性暴力的女性每天在40人左右,受害者中一半是未成年人。据韩国警察厅资料显示,2004年性犯罪案件的再犯者人数达994名,2005年激增至1188人,增加了19.5%,韩国性暴力咨询所接受的咨询当中有30%为未成年人

  伤天害理的猥亵儿童罪犯本来罪不容赦,但对于金大焕的轻微处罚和疏忽管理,令韩国国民感到震惊,更不能令人接受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频频发生。

  2005年4月,首尔九老区一个7岁的女孩被65岁的公寓警卫人员金某绑架到偏僻处猥亵,几天后该女孩在游乐场玩耍时再次受到金某的伤害。法院在对金某的判决中认为:被告对罪行深感懊悔,并为受害人补偿1000万韩元(1美元约合970韩元),最终判以缓期。

  2001年9月,在全罗南道一家幼儿园,4岁的女孩被该幼儿园总务安某多次强暴。女孩的父母从此开始了漫长的痛苦历程,她父亲在接受警方的正式调查就达13次,但罪犯却还是因“证据不足”而被释放。

  后来父亲朴泰男又带着孩子去妇产科和小儿科求得诊断书后再次向警方告发,警方这才将嫌犯重新拘留。但在起诉阶段接连三次被检方退回,理由是“证言可信性不足”,最后,朴泰男夫妇通过互联网向全罗南道警察厅、韩国警察厅、大检察厅、大法院和总统府青瓦台发出了请愿书。2002年,安某一审被判3年徒刑,但安某随即提出了上诉,2002年5月二审中又被释放,理由还是孩子的证言可信度不足,证据不足。

  无可奈何的朴泰男与其他性犯罪受害者家属40多人一起举行了示威并上告到大法院。2004年10月,大法院将案件发还光州高级法院重审;2005年2月,光州高级法院终审判定安某3年有期徒刑。

  其间,朴泰男拜访国会议员,呼吁给性犯罪者戴上可追踪所处位置的电子手镯,公开其详细身份信息,但他始终未能得到回复。朴泰男说:“三年多的诉讼过程几乎耗费了所有的精力和财力,而那些政治家却前怕狼后怕虎。如果及时公开金大焕的身份信息,就可能避免这次龙山强暴杀人案件。”

  2005年韩国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中,有10%的犯人还没有被绳之以法。对于像金大焕这样的罪犯,居民和住所地的警察均不大清楚其犯罪事实的情况比较普遍,还有部分色狼被制裁后常常隐匿踪迹,转移住处,伺机继续作案而成为惯犯。

  扎紧篱笆加强监控

  一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频发,另一方面罪犯却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及其父母痛上加痛。相关团体呼吁,对性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应当多种措施齐头并进,方能取得实效

  

  从这一类型案件的特点来看,首先,稚嫩的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禽兽口中的羔羊。他们不谙世事,没有防备心理;其次,病态的案犯常对身边的孩子下手,一有犯罪机会就顿生歹念;再次,取证困难。儿童们无法准确描述当时的情况,司法机关常对孩子们的话思量再三,另外获取物证也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检察机关起诉率低,法院常常机械式地予以宽大处理。

  从韩国社会氛围来看,受害人及家属在接受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又会受到二次伤害,常常备感羞耻,更因害怕周围人的异样眼光,大多选择忍气吞声,因此报案率也非常低。另外,相关法律规定对性犯罪量刑过轻,不足以震慑罪犯;相关管理和心理治疗缺失,罪犯猥亵儿童的病态心理无法根除,不能遏制其再犯。

  2005年,韩国政府已经起草了给罪行严重的性罪犯配戴电子手镯的法案,但市民团体以该法案侵犯了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权和实施电子监视需高额费用为由而强烈反对,最终该法案未获通过。

  韩国媒体批评司法机关对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者隔靴搔痒式的判罚形同棉花锤,不仅使人面兽心的罪犯逍遥法外,还可能把受害人及家属推向恐怖和死亡的边缘。

  2005年10月,韩国上映了一部以未成年人性犯罪为题材的电影———《奥罗拉公主》。影片中昵称为“奥罗拉公主”的小女孩在4岁生日当天遭奸杀并被弃尸于垃圾场,而罪犯却以精神分裂症为由逃脱了法律的惩罚。难以承受这一系列打击的母亲不再相信法律,转而向直接接受贿赂的律师、因2000韩元车费而中途拒载小女孩的出租车司机、冷血无情的强奸杀人犯展开了复仇行动,母亲在连杀5人后自杀。因金大焕案件的发生,这部电影再次受到韩国民众的关注,因为影片形象地再现了韩国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犯后所承受的痛苦、社会的冷漠和法律的缺位。

  刑事政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崔仁燮说:“对性猥亵罪犯实行缓期执行期间,不采取任何追加管理和防止再犯对策,仅仅禁止夜间外出远远不够,应该马上制定强有力的应对方案。”

  亡羊补牢齐思对策

  面对“对强奸猥亵犯的轻判轻罚杀死了孩子”的国民舆论,韩国各部门决定大幅加强对性犯罪者的处罚力度。韩国法务部长官千正培表示,惩罚措施还不足以教育、教化性暴力罪犯,今后将健全从精神和心理层面进行实际治疗和教化的法律系统

  许惠被害后,韩国法院决定,扩大对性暴力犯发放拘捕令的范围。首尔中央法院公布了新的拘留标准:“性暴力案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再犯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应予以拘留调查,隔离嫌疑犯保护受害人”。首尔东部法院和全州地方法院决定,对集体性暴力案中的少年犯原则上也要进行拘留。首尔南部法院计划,把性暴力案列为“犯人可能以通过恐吓和贿赂等手段,妨碍及时准确获取口供并可能毁灭证据的案件”,从而严格了拘留条件。

  2月23日,妇女家庭部发表了“儿童性犯罪预防对策”,表示将与法务部一起推出《性暴力特别法》、《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修正案。

  21日,韩国法务部决定扩大“监外服刑犯夜间外出限制制度”的适用范围,只要是性交易惯犯、或是曾犯有夜间侵宅、抢劫、盗窃罪行及青少年性暴力犯等才被禁止于晚10时至次日晨6时离开住所,当事人必须用有线电话直接接听保护观察所的电话,或回应观察所的文字呼叫。

  24日,韩国政府和执政党会同妇女家庭部、警察厅等部门召开紧急会议,讨论了关于限制性罪犯就业的新方案。同时决定设立性罪犯者的“基因信息银行”;在性犯罪调查及审判阶段,为避免受害者受到刺激,新设专用调查室,并可通过远程视频提供证言;引进儿童受害者国选律师制度。同日,韩国大检察厅指示基层检察机关,要在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由女检察官对受害儿童进行调查,以使受害人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受到的冲击降至最低限度。

  背景资料

  韩国《刑法》第297条(强奸罪)规定,对犯强奸罪者,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98条(强制猥亵罪)对犯强制猥亵罪者,处于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上,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2000年7月实施的《韩国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共10章21条,专门规范了未满19岁的青少年性保护和救济措施。其中规定:

  ———对青少年的准强奸罪、准强制猥亵行为以及未遂行为,均按刑法第297条、298条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论处。

  ———为防止针对青少年的性犯罪行为,判决定罪后,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可依据总统令每年2次公开罪犯的姓名、年龄和职业等身份资料和犯罪事实。

  ———对青少年实施性犯罪者刑满后5年之内,不准在学校、幼儿园、补习班以及保育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与青少年有关的机构就业。

  1997年韩国开始实施包括10章76款内容的《青少年基本法》,这是一部总括青少年保护的上位法,确定了培养青少年的目标、方针和政策以及家庭、社会、国家有关部门的作用和责任,为韩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青少年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韩国又陆续出台了《青少年活动振兴法》、《青少年福利支援法》、《青少年保护法》、《青少年委员会职责规定》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等法律及配套实施令和法规。

  新闻链接

  美国八年四部法网上扫黄不轻松

  

  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免受成人网站的毒害,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一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对成人网站进行限制。

  1996年2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作为《电信传播法》的一部分,该法规定,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内容的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等,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

  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该法律规定,商业性的成人网站不得让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等有害内容,而成人网站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卡付款及成人账号密码等方式,对未满18岁的青少年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其浏览成人网站,违反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如果故意违反该法规定,网站经营者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要接受重金处罚。

  1999年4月20日,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并于次年4月生效。规则要求:与儿童有关的商业网站经营者或有意向儿童搜集个人资料的网站经营者必须做到:一、搜集、使用或公开13岁以下儿童的个人资料时,必须获得该儿童父母的同意;二、提供如何搜集和利用资料的公告;三、提供家长审视搜集其子女资料的机会;四、给家长提供拒绝其子女个人资料被进一步搜集或使用的机会;五、使用合理方法,让家长有机会防范其12岁至17岁子女的个人资料被搜集或使用;六、建立合理的程序,确保被搜集的儿童个人资料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200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2003年6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宾夕法尼亚州3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裁定《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违宪一案进行投票,最终以6票对3票裁定该法案不违宪。后来,美国所有学校和公共图书馆的电脑里都按规定安装了色情过滤软件。

  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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