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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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林红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61号国务院令,新华社3月10日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见法制网www.legaldaily.com.cn)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的修改,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 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