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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外部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2006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两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检察机关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为强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今天上午,本报记者就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情况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

  记者 自2003年9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时至今日,全国有多少检察院已经开展了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

  邱学强 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2825个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包括31个省级院和兵团检察院,349个分、州、市院,2444个县、区院,其中全省试点17个。试点院的总数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0%以上。

  记者 全国目前有多少名人民监督员,被选出的人民监督员是什么情况?

  邱学强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209名,其中各级人大代表7477名,各级政协委员4787名,占60.7%;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和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的6793名,占33.6%;有工人、农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机关干部、企业职工等各界人士,我们认为这些被选出的人民监督员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记者 设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什么?

  邱学强 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确实存在某些环节外部监督不力、容易发生问题、群众反映较突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党组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在贾春旺检察长的亲自倡议和领导下作出的一项重大的检察改革举措,这一制度报经党中央同意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记者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效能是怎样实现的?

  邱学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程序监督。“三类案件”中的逮捕、撤案、不诉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过去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环节。将这三个环节交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主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对直接查办的案件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实际上就是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记者 能提供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监督的相关统计数字吗?

  邱学强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9652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841件,占8.7%;拟撤销案件的3190件,占33.1%;拟不起诉的5621件,占58.2%。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84件,检察机关决定采纳218件。2005年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6311件,其中拟撤销案件2180件,拟不起诉3572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102件,检察机关采纳46件,占45%。经上级院复核23件,采纳14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案件209件,检察机关采纳91件,占44%。经上级院复核115件,采纳94件。

  记者 除“三类案件”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监督什么?有何规定?

  邱学强 根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还可以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五种情形”,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从涉检上访案件看,“五种情形”是案件当事人申诉和举报最多的问题之一。截至2005年底,9个省的试点院共监督“五种情形”140件,内容涉及每种情形。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95件,超期羁押的4件,违法搜查、查封、冻结的20件,不依法确认刑事赔偿或者不执行赔偿决定的1件,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11件。现已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结果127件。

  记者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又成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重点推进的三个方面的改革举措之一。您对这项制度的前景有什么样的期待?

  邱学强 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契合和谐社会“权利监督权力”的要求、契合和谐社会“公众参与管理”的要求、契合和谐社会“依法保障人权”的要求、契合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确实具有依法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我们对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充满信心。

  党中央要求我们依法规范并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发展、向何处发展,贾春旺检察长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目标:扎实实践、注重实效、总结规律、全面完善。许多学者建议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问题的研究,适时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既是对司法改革成果的确认,也有利于更好地昭示我国司法民主进程。我们得知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一些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程序,这也是我们的期待。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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