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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民主立法的长效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15 法制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这一思路,正确地反映了立法工作的规律,对于指导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志斌代表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常委会工作报告给予高度评价。

  李志斌代表认为,民主立法是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民主立法体现了法的本质。在我国,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人大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各种民主途径,集中反映人民的意志,把人民的意志用法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次,民主立法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体现在各个具体方面。立法,作为现代国家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广泛参与。人民群众参与立法活动,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第三,民主立法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立法过程中,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也是重要的普法过程,为法律、法规更好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

  李志斌代表提出,要不断探索民主立法的新途径。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行民主立法方面进行了很多探索,取得了很大成果,为地方人大的立法活动提供了借鉴。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主立法方面也有不少探索。如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积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措施拓宽了民主立法的渠道,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李志斌代表强调,要建立民主立法的长效机制。首先,要建立多方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起草是立法的重要环节,是基础性工作,如果在起草过程中就能充分发扬民主,吸收多方参与,所立之法肯定能更广泛地反映民意。其次,要建立立法质量反馈机制。法的质量好坏要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在执法守法的实践中得到检验。我们应当建立立法质量反馈机制,每年要有重点地选择几部法作为立法质量反馈项目,对其实际效用进行跟踪反馈,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废止提供依据,也为以后的立法提供借鉴。第三,要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示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比较大、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公布。这个标准仍然比较模糊,建议全国人大就此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制度,以便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活动中共同遵循。第四,要坚持和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是我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机关征求立法意见的一个重要形式,应完善这个制度,哪些法需要听证,经过哪些程序,听证意见如何使用等问题都要有明确规定,使立法听证制度在民主立法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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