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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有新规 自用地下室50%、商用70%应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通讯员/王媛媛)昨天,笔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具备房屋功能的人防设施、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筑房产税的计征办法的调整方法,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对地下建筑应税房产原值比例提出了明确的补充执行意见。

  地下人防设施恢复征税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的执行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自用的地下人防设施恢复征税。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属于自用的,计税依据也做了调整,即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用于经营的人防设施、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都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两类地下建筑征税有区别

  根据政策规定,地下建筑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一类是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并不与地上建筑相联。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并不与地上建筑相联的,自用的地下建筑,广州市将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的转发意见所规定的房产原值比例,先计算出应税房产原值,再按现行房产税征收规定计算应缴的房产税。

  工业用途的房产依照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从值计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依照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从值计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原值=房屋原价×50%;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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