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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罪犯可在社区服刑 我省社区矫正在4市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24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通讯员/刘洪群)有五种罪犯将可以不用坐牢而在社区服刑!昨天,记者从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上了解到,我省的广州、深圳、江门、湛江4个市将作为我省第一批试点单位率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梁国聚出席会议,要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促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需要、不适宜监禁的罪犯和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结合实际,在我省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指具有广东省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本省试点地区的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其中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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