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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小心输在技巧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8:42 东方网-劳动报

  告错对象缺少证据超过时效

  本报讯(记者郁中华)记者日前从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获悉,因为错告对象、错失证据、错过时效,劳动者维权遭遇了不少困难。

  告错对象延误审理时间

  40多岁的王女士在某商场专柜工作两年有余,一次与朋友闲聊中说起缴纳社保费的事,因不清楚单位是否为自己缴费、基数是多少,所以上网查询,结果发现自己在专柜工作期间没有保险费缴纳记录。为此,她一纸申诉书将商场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庭审过程中,商场称与王女士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将柜台租赁给厂商。仲裁委审理后,确认了商场的说法,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将专柜的厂商追加为第三人,裁决厂商应当为王女士缴纳社保费。虽然王女士的权益最终得到保障,但由于一开始告错了对象,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时间。

  类似这样的例子不少,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却在营业部工作,发生争议应告谁?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分公司,发生争议应告谁?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我在为哪个单位工作”,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缺少证据难以寻求支持汽车维修工张某到仲裁委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但在庭审过程中,他只提供了部分加班签字单,结果因证据不足,其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当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申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而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押金凭据等,因此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考虑到劳动者的举证能力问题,市仲裁委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对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就单位处理劳动者(违纪辞退、违纪解除等)的争议案件中,由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虽然如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保存诸如劳动合同等凭证仍是十分重要的。

  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机会李先生原在一家IT企业工作,每月工资5000余元,另加奖金收入要达7000余元。但他跳槽后,在查询原单位缴费基数时发现,原单位未按他的实际收入缴费,遂告至仲裁委。经查,李先生离开单位已三个月有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丧失了胜诉机会。

  在实践中,超过仲裁时效是劳动者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如遇有特殊情况,诸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因其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再来申诉等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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