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失误 免责条款敲定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9:22 南方新闻网 |
深圳有望审议通过全国首部改革创新法 改革创新失误免责条款敲定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作为国内首部为改革创新的立法,这一被称为“试错条例”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从一开始就备受关注。正在召开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 会第五次会议对这一条例进行第三次审议,有望在3月13日审议通过,其中争议最大的“改革失败者可以免责”尘埃落定,最终将被保留确认。但改革创新涵义未最后明确。改革失败可免责被确认 去年11月17日,在深圳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立即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为改革立法,不仅在中国独一无二,在世界上也难寻先例。更让外界争议的是,条例究竟应不应对改革失败者予以免责?有人甚至直指这是一部“试错条例”,并称这一规定可能成为“保护伞”。而改革不是任何决策人的试验田,容易导致国家与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不容许无限试下去。 尽管如此,在最后的修订稿第四十二条明确,改革创新工作发生失误,有三个条件可以免责: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 重大改革创新须听证 很少有一部法规对公众参与会单独成章的,最后修订的改革创新法则是例外,公众参与将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尊重。条例第四章为《公众参与》。 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在正式表决之前将方案或方案要点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对改革创新的内涵、目标应有明确界定。但最后的修订稿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