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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索赔咋就这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09:3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裕妩)曾几何时,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人的头脑里还是一个新鲜的舶来词。

  然而,不知不觉地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除了物质利益以外,精神权益也是与生俱来的神圣权利。于是,近年来关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报道频频见诸媒体,而且来自吃喝玩乐等消费过程中的精神索赔也明显增多,不过,最近有读者向本报记者报料称,他们的精神

索赔要求并没有那么容易实现。

  案例一:修眉却被切去眉囊

  张小姐为了改善眉毛到某美容中心做了切眉手术。手术过程中双眉眉囊被彻底切除,一定时期内眉毛不能再生长。纠纷发生后,张小姐将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美容中心双倍返还美容手术费3200元,赔偿再医疗植眉费1万元及精神损失费4万元。最后,法院判决美容中心向张小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案例二:保质期内牛奶变质

  李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箱牛奶,在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内食用,发现牛奶已经变质。李先生遂与超市进行了交涉,要求退货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超市同意退货,但拒绝了李先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李先生将超市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购买变质的牛奶致其精神损害。

  案例三:就餐后食物中毒

  余太太一家在广州体育东某餐厅就餐后当晚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在多方交涉之下,该餐厅也只是将余太太一家的就餐费和医疗费退还,却只字不提精神赔偿。余太太说:“那顿饭之后,我有好几天都吃不下东西,这难道不是伤害,不应该获得赔偿吗?”

  据了解,在2001年3·15前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精神损害索赔在我国由此有了确实的法律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很轻松的获得高额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规定索赔要求较高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李瑾律师表示,根据《解释》的规定,消费者在遭受精神损害时,只有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只能要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丁一元建议,根据实践经验,消费者在有下列情形的侵权之诉中,都可以提出侵权精神赔偿。如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致残或死亡的,其赔偿标准参照当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执行;在消费领域里,人格尊严权受到严重侮辱、非法拘禁导致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等;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严重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具有精神纪念的特定物品受到毁损,不能恢复的。

  《解释》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李瑾律师表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主要适用的就是《解释》,但《解释》中仅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消费者要求高额的精神赔偿额,而法院实际判决的数额却远远低于消费者的预期。

  消费者举证难

  李瑾律师认为,消费者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举证证明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过错、造成了消费者精神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旦消费者举证不能,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往往得不到支持。上文中提到的李先生和余太太就是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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