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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0:1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记者邬焕庆、顾瑞珍)“沱江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对肇事企业的罚款只有100万元;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环境保护方面这些‘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说。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面临着污染物排放量大、工业污染排放日趋复杂、农业面源

污染和生活污染上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增加、环境突发事故增多等问题,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形势不容乐观。

  全国政协委员陈昌智指出,近3年来,环保部门收到的环境问题投诉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2004年达到60多万件。环保纠纷成为继征地、拆迁矛盾之后又一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新因素。此外,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经济可持续性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评估,我国每年因各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大约相当于我国GDP的2%至4%。

  但是,由于对环保违法违纪案件处理力度偏轻,肇事者往往被罚款了事,老百姓戏称缺乏刑事惩治手段的环保案件的处罚和治理,是条“不通电”的“高压线”。

  “今后我们将加强环保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加强案件查处力度。”身为监察部副部长的陈昌智委员表示,“对于破坏环保的案件,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查办过程中,不仅要查清责任,还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处理结果,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及司法处理。”

  毛如柏表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四项举措,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一是在有关法律的修改中,加大处罚力度。例如,正在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重点之一就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加大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追究。对此,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最近已经发布实施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三是追究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了5种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走私废物罪。除了走私废物罪,其他还没有司法解释。因此,现在各地发生的环境污染犯罪事故不少,但真正按照刑法处理定罪的全国只有寥寥数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司法解释,以明确认定环境污染犯罪,通过刑法处置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四是逐步建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企业或其他社会主体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健康的,被损害者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这比简单的经济处罚更为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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