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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学校应该好好学习一下婚姻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0:46 四川新闻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7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女大学生结婚生子被开除”案件,主角王洪杰的命运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东北网)

  23岁女大学生王洪杰在校期间结婚生子,学校根据自己的校规将其开除。王洪杰与学校沟通学校不予理睬,王洪杰状告学校剥夺了她学习的权利。法院一审支持了王洪杰,学校不服提出上诉,第二次开庭正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的焦点在于,王洪杰是“非法同居”还是“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事实是,王洪杰属于未婚同居而不是非法。《婚姻法》上的“非法同居”,法律最后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王洪杰是未婚,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没有结婚的男女发生性行为。

  《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的校规:“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王洪杰并没有触犯,而不过是王洪杰隐瞒了未婚同居生下一子的事实。并且,事后,她对在校方调查时“拒不承认”的态度作出了深刻检讨。这里面有一个基本情况,就是王洪杰并没有触犯校规的“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

  实际上,校规真正的意思是不允许上学期间发生婚恋同居。而且这个观念也一样存在我们的传统认识当中,大学生就不应该在学校结婚生子。可是,观念也好,校规也好都应该服从于婚姻法。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也正是基于这个考虑,法院支持了王洪杰。牡丹江医学院过分强调了王洪杰的违法,坚持把其开除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涉嫌“贪污”。因为王洪杰上学交纳了近10万元学费,开除而不是退学就把这笔钱一笔勾销了。

  客观的说,无论是学校领导、老师,还是学生,大都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王洪杰结婚生子)。但是婚姻法并不反对,而且还支持(年龄)。避孕套走进高中大学,也说明了我们的社会正在容忍或者承认学生的性行为。学生的校外同居已经很普遍发生,尽管我们坚决反对。因为,作为公民具备他自己法律的的权利,别人并无权进行干涉。

  学生在校期间应该以学习为主,应该把个人的婚姻问题放在毕业之后甚至走上工作岗位之后。这是我们的传统,也是绝大多数人的认同的观点。王洪杰毕竟属于个案,即使没有和婚姻法冲突也一样不赞成出现类似的情况。这也是为王洪杰等人个人好,因为特别是生子必然要影响学习。但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还要尽量照顾学生利益。

  实际上类似的事件也有先例,比如1978年的恢复高考就有相当数额的学子是拉家带口的。尽管有当时的特殊情况,就婚姻事实这一块和今天的王洪杰没有本质的区别。昨天能原谅的事情,今天也应该能够谅解。这样对王洪杰也是一个公平对待,应该给其一个改过的机会。(作者: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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