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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给“义务教育”挂“免费”招牌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0:53 四川新闻网

  时下,“免费义务教育”作为一个新兴名词,正在广为流传。笔者每每听到看到这一新名词,总觉得浑身不自在。因为“免费义务教育”或“全免费义务教育”是一个不伦不类的提法——“免费”本来就应该是义务教育本身的特征,“免费的义务教育”或“全免费义务教育”起码也是不合语法规范的病句。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是“义务教育”收费还是免费。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由此来说,“义务教育”本应当是“免收学费”的。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自《义务教育法》颁布和实施以来,义务教育不免费的状况在中国事实性地存在了近二十年。

  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从今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之后的8月29日,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宣布,“十一五”期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免费。在法律与事实的尴尬面前,才有了“免费义务教育”这样的病态名词。

  二是义务教育到底是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从法律上说,义务教育不仅仅是政府的义务,还包括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义务。但更应明确的是,政府的义务是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义务的前提和保障,假如政府没有设立教育机构,或者将已经设立的教育机构民营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近几年某种程度的教育产业化造成的教育问题的弊端,已经给社会带来深刻的警示。而过往的事实是,一方面某些政府部门言之凿凿,要求家长履行《义务教育法》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却不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满足适龄子女的需要,履行政府应尽的义务。结果是造成义务教育不能落到实处。

  三是义务教育不仅仅是免去学杂费。如果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免去了学生的学杂费,就能使义务教育落到实处,就未免过于天真了。应当指出,免除学杂费只是落实义务教育的一个方面,只有政府全面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责任,为社会提供了充足优质的教育资源,建立了完善的教育设施,配备了良好的师资队伍,解除了家长及受教育者的后顾之忧,义务教育的落实才能有充分保障。

  目前我国教育的状况是,一方面大量削减师资队伍,减少教育机构;另一方面却强调家长及受教育者的教育义务,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其说义务教育是政府和公民双方的义务,倒不如干脆说是政府的义务。因为只有把义务教育的义务界定为政府的义务,才能避免政府部门逃避责任,公民的义务也才会有所依托和保障。

  可喜的是,“免费”义务教育在中国,不久将修成正果。全国人大本月25日将要开会审议修改《义务教育法》,期盼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让“义务教育”回归其本有的“免费”之义,别老挂着个多余的“免费”招牌,让人看了就不舒服。(作者:赵炳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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