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赵争“华山”一审茹桂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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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1: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本报讯(记者姚村社实习生拓润叶王莎)备受省内外瞩目的“茹赵争华山”一案昨日一审宣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三法庭判决:原告茹桂诉被告赵养科、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作品署名纠纷一案,原告茹桂胜诉。 笔迹鉴定结论是此案定案的重要依据。昨日,在由本案审判长宣读的长达12页的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形式合法,内容完整,鉴定程序也无不当之 处,被告赵养科虽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多处质疑意见,但其无充足理由和反证来否定该鉴定结论,也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原告第三组证据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法庭最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华山东山门石刻上“华山”二字的署名更改为原告,并于更改后十日内在××报上刊登更正声明;二、被告赵养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上刊登更正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三、被告赵养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实际损失人民币5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原告茹桂和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均表示服从。被告赵养科称要上诉。(相关报道见1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