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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解决“调卷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14:33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北京3月10日电(记者杨小娴)“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和相关具体程序的欠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仍有许多疏漏。”昨天,何素斌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

  现状一:该议案中提到,目前检察机关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存在一定难度

。“要审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必须调取、查阅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何素斌谈到,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配合,或者消极对待,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目前虽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建议一: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调卷权,规定检察机关有权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

  现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只用四个条文原则规定了抗诉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更是只用一个条文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对抗诉程序未作规定,从而导致一些对抗诉案件不规范的处理方法。例如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对人民法院如何再审,缺乏具体的规定。”何素斌认为,这些问题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也影响了抗诉效果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违司法公正。

  建议二: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其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的期限,且该期限自抗诉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现状三:“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规定太单一。”何素斌说,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这一种方式。而对于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其他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又未达到抗诉标准的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

  建议三: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其他一些违法行为,以及存在一定的错误但又未达到抗诉标准的生效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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