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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有三弊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22:20 法制日报

  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

  增加劳动者维权时间

  浪费了仲裁审判资源

  本网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陈丽平 广西南宁多丽电器总厂副厂长陆鸣林代表,近日领衔向大会提出《关于修改劳动法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议案》,鉴于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起诉有三弊病,建议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陆鸣林代表认为,从实践来看,劳动法的这些规定严重妨碍了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影响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由于仲裁前置,增加了广大劳动者维权经济成本(多交一项仲裁费);由于仲裁前置,增加了广大劳动者维权时间成本(比普通甚至复杂得多的民商行政案件至少要多花60天来解决争议);由于仲裁前置,劳动争议的解决实质等同于三审才能审结,浪费国家机关仲裁、审判资源,又降低解决争议的效率。

  陆鸣林代表提出,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并不强,而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又存在上述问题而成为广大劳动者维权的障碍,因此,从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出发,建议相应修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劳动仲裁前置内容,改为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对方无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起诉。当事人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先,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决;如人民法院受理在先,则由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同一天受理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决。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三十天内申请仲裁机关所在地或对方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裁决违反法律规定而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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