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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要依法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1日22:20 法制日报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重大课题。"十一五"规划纲草案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就是关注我们的生存。网友、代表、委员为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纷纷支出高招。

  ●明确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地位,加快修改发挥更大作用

  网友: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处罚额度。原处罚太轻,不足以支付治理相应污染的费用。企业违法获利润后,只要缴少量罚款就可以了。修改后环保法应明确:"谁污染谁花钱治理"的原则。

  金志国(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总经理):建议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保基本法。由于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和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单行环境法律处于同一立法层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使得环境保护法无法起到基本法的统领作用。要明确确立环境权的基本法地位。现行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对环境污染或环境侵权的受害人的权利作出规定,对国家公权力限制不足,容易导致权力滥用,造成对公民环境权的侵犯。

  汪纪戎(全国政协常委、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是16年前颁布实施的,需要修改完善,增加国家环境政策和各级政府部门环境决策行为、程序方面的内容,建立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和法律监督机制,增加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确立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等。真正建立环保的长效机制,防患于未然。

  ●要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网友:环境保护应上升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关系到十三亿中国人的健康.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千秋万代.应制定强制的法规.如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仓库保管的法律法规.

  网友:严厉惩处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毁灭自然生态的任何个人和机构,要制定严厉的、完善的自然资源保护法,狠狠打击违法者。

  陈瑞清(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环保风暴"固然有益,但毕竟是事后追惩。要保护环境,还应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治理上下功夫,在预防上做文章。应当建立绿色GDP考核机制、资源高效利用机制、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环保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其中,公众参与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重要,但目前尚属空白。

  曲修霞(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唐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正高级工程师):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及未来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增设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立法。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法律保证公民就其受害的环境破坏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可以鼓励公众拿起法律武器,向侵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违法审批行为说"不"。

  汪纪戎:尽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政策。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责任原则,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组织原则,从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操作原则,广泛参与、因地制宜的实施原则,建立中国生态补偿整体框架。在全社会树立"环境有价、资源有价、生态功能有价"的观念。要理顺环保基本法和其他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协调、完善的自然生态利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

  ●河流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治理不容忽视

  王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启东中学校长)长江是我国最大的河流,由于沿江工业区的大量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的不力,使长江成为沿江省份的排污通道。要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污染预警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大现场执法监督力度,坚决制止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把行政区划内长江水资源的状况列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使各级政府切实负起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可以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居民在长江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确保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的强制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闻大中(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沈阳应用生态所研究员):跨省界河流一旦上游省份超标污水向河流中排放,就会跨省界使下游省份的河段水质恶化,进而严重影响沿岸农村城镇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呼吁应尽快完善跨省界河流水质监管机制。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和规范,坚持做到由上下游省份双方共同对河流水质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双方共同确认所监测的结果,确定下游省份接上游省份水中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其次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当上游省份出现水污染事故可能危及下游省份时,上游省份应及时和如实对下游省份发出警报,以使下游省份能及时预防和应对。第三要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的赔偿机制,以保障下游省份因上游省份的水污染事故受到的损失能得到相应合理的赔偿。第四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管机制,应有专门机构对各跨省界流域实现和实行上述机制予以监督、管理、协调和仲裁,保证上述各种机制的有效实施。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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