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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不公与社会公正底线的迷失(特别推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1:45 江南时报

  如果有人要求就当下的政策不公举一个例子,我想“高考不公”可能会第一个并且最多地被想到。显然,在这个问题被妥善解决之前,哪一年的“两会”如果回避了这方面的讨论,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在这个意义上,今年的“两会”是务实而为民的。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奥一网发帖,希望“两会”代表能反映高考地域歧视问题。该帖引起了广东代表团代表徐源远的关注。她已根据网友帖子及其他材料提交了建议,建议高考由国家统一命题,所有省市区纳入统考范围,录取时取消地域界限,按照分数高低统一录

取。在高考录取方式的大讨论背后,站着观点决然相反的两派:一派认为应该维持原状,一派认为应该尽快改变。但是,他们立论的基础却是出奇得一致———都是站在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只不过,二者对公平的理解是不一样的。“改革派”认为,部属高校录取分数线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制造了起点的不公,等于是“允许部分人吃兴奋剂”参加比赛,导致了“考得好不如生得好”的极度不公平。而以既得利益者和一些高校领导人为代表的“保守派”却对此不屑一顾,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部属高校也要得到地方政府更多的支持,按照“多投多得”的公平原则,给本地一些倾斜无可厚非;二是统一分数线对教育落后地区不公平。显然,“改革派”所要维护的是一种“初始的公平”;而“保守派”所要维护的是一种“矫正的公平”。由于没有形成一个关于“公平”的价值共识,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然而公平本身其实只是一个简单的底线问题———可以是“人人平等”四个字,也可以是“起点平等、规则平等”八个字。正是强势权利的不受制约导致了社会公正底线的迷失;而社会公正底线的迷失又导致了弱势权利的不受保护。底线公正是社会公正中的“元公正”,若摈弃这一底线公正而言其他所谓公正,就等于是除去了建筑的墙基而谈建筑的高质。正因为如此,“矫正的公平”只能建立在对“初始的公平”先行确认的基础上,而不是直接矫正“初始公平”本身以期达到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就高考公平而言,如果连最基本的起点平等和机会公平都不能保证,那么这种“矫正”,实质只是剥夺一部分人存量的平等权利以满足另一部分人增量的平等权利,这本身就是非正义非公正的。而且,“保守派”的“多投多得”原则,实际仍然是对被教育部明确否定的“教育产业化”思维的延伸坚守———教育机会被当作了高校与地方政府谈判和交易的筹码;而正如美国照顾少数种族的“平权法案”会制造“逆转的种族歧视”,摈弃“初始公平”而照顾落后地区的“矫正公平”也只会制造新的不公———对落后地区的“矫正”完全可以着力在加大教育投入等其他方面。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2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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