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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议案提案点击 依法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4:3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提交人:全国人大代表、黄河科技学院胡大白等30人

  缘由:近年来煤矿矿难频发,已经成为难以解决的社会顽症,尽管国家反复强调其危害性,并采取了诸多的措施,但是这种灾难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控制。究其原因,一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界定外延较窄。由于煤矿企业分工的不规范,不明确,遇到具体个案时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经常出现分歧。尤其是对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幕后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

没有明确规定其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定刑较轻,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动辄死伤在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与其最高量刑不符。三是无法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矿主们的侥幸心理。

  建议:为遏制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趋势,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一是明确煤矿主要经营者为安全事故责任人,这样才能改变煤矿经营者与一些地方政府要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管理的局面。二是明确并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提高刑度。三是对于为了贪利而置人生命、健康于不顾的雇主或管理者,均应加大财产处罚刑度。②10

  □本报记者陈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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