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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也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6:00 光明网
方明威(浙江职员)

  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在其提交的议案中建议,应尽快起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争取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3月5日《新京报》)

  制定《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其适用的范围还是比较小,那些没有失地但生活特别贫困的农民,生活仍然得不到法律保障。目前,我们已经有自1999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我们能否在这个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公民最低生活保障法》,不仅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也保障农民(其中就包括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

  从权利上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城市居民拥有这项权利,农民也应该拥有这项权利。

  从可行性上和必要性上看,我们完全有能力、也有必要将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之中。从2004年1月起,福建省在全省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按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的数字,2004年全国还有2610万年人均收入低于668元的绝对贫困人口。如果将人均年收入1000元作为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底线”,不足的部分政府直接发放低保金,将其补足到1000元,以我们的财政能力,完全有能力承担。

  当然,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可以为城市居民和农民划定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可以全国制定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底线”,要求各地都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如果任何一位公民的最低生活都得到保障了,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也许就更容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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