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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错案 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6:14 华商网-华商报

  《刑事诉讼法》:增加“立案听证”内容

  目前,关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实例较多。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台联副会长马克宁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根本原因是考虑立案多会增加发案数字,如果破不了案,降低破案率,影响评先进。

  公安机关如果立案,开展侦查工作,案件有可能告破;可是如果不立案,不侦查,就不可能破案。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固然是犯罪分子造成的,但公安机关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侦查的不侦查,不打击犯罪活动,不为受害人追回损失的财产,被害人自然对公安机关有意见,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马克宁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增加对立案的监督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后一句应改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增加第二款,内容是:“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15日内召开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案件外,听证会公开举行。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2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通过信访途径申诉。”在第八十七条中增加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反映的意见,应当在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送达被害人。”马克宁代表认为,增加立案听证制度,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国家赔偿法》:增加民事错案赔偿内容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其中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没有民事错案赔偿的内容,即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发生错误,对错案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马克宁代表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难免发生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法院发生民事错案,不仅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纠正错案往往需要漫长的过程,当事人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即使错案得到纠正,错案受益人退出的不应得到的利益,远远不够当事人因错案受到的损失和为纠正错案而付出的代价;即使错案得到纠正,但损失无法弥补。这也是许多错案受害人不愿下力气、付代价申诉错案的原因,也是错案不断滋生的原因,还是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现象强烈不满的原因。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人民法院的民事错案,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民事错案赔偿的内容。本报特派两会记者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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