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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逐步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06:20 重庆时报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

  逐步废除贪利型犯罪死刑

  “除毒品犯罪外,对走私、盗窃、贪污、受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贪利犯罪死刑应当逐步废除。”江必新认为,贪利犯罪的发生和增多,都有复杂的社会原因。对经济犯罪的预防和遏制,关键在于健全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废除绝大部分贪利型犯罪的死刑。同时,应废除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

  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犯罪的时候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江必新建议,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江必新说,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死刑不能适用于70岁以上老年人,且已被许多国家采纳。而且我国历来有尊老爱幼的习俗,在设置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有其正当性和可能性。

  未成年人犯罪应暂缓判决

  “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暂缓判决制度。即法院对已经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暂不判处刑罚,而是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未成年被告人回到社会继续学习,并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判决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判决。”江必新建议,坚持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加大保护力度。

  “有必要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系内设立刑事和解程序。这一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适用对象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江必新还在建议中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昨日下午表示,目前中国还不能完全废除死刑。据《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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