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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该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14:03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 滕斌 通讯员 臧洁 实习生吕舟)当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当事人不顾自己的安危,见义勇为英勇献出了自己的生命,那么当事人的家属应否得到补偿?3月10日上午,望城县人民法院就因勇救落水同伴而牺牲的涂泽湘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冯建文、王春香补偿原告涂泽湘的家属37494元。

  法院查明,冯超、王海系表兄弟,2005年7月2日上午,两人一同到外婆家玩。冯超

、王海到达外婆家后,冯超的同学即原告涂国良、刘巧云之子涂泽湘(1990年2月21日出生)在一起玩耍。下午1时左右,冯超、王海一起到涂泽湘家,见涂泽湘正在门前的小水塘内用丝网捕鱼,3人便相邀去附近的水库捕鱼。在水库嬉水时,不识水性的冯超不慎掉入深水区,跟在其身后的涂泽湘见状上前伸手拉扯,被冯超抓住手臂拉入深水区;两人在水中挣扎时,涂泽湘被冯超搂抱、纠缠住,涂泽湘奋力将冯超推出水面,随后赶来的王海将冯超拉出深水区。但冯超又一次滑倒在水中,王海再次将冯超拉上来,这时两人发现涂泽湘已经沉入水中,后来涂泽湘被水淹死。两人上岸后,心中害怕,便没有喊人营救,并将涂泽湘的衣物藏至附近一处不显眼的田边,然后绕道回家。

  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涂泽湘在被告冯超落入水中,生命受到威胁时,不顾自己的安危上前救助,并将冯超推出水面,冯超因此受益获救,而涂泽湘却献出了生命,涂泽湘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得到社会的承认和政府的表彰,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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