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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等代表提出议案:修改与完善土地管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2日21:50 法制日报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河代表说,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做了规定,即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地上附着物按具体情况确定,安置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以"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产值"为补偿额度计算标准。这种计算方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不相适应。

  鉴于此,黄河代表建议:废弃土地管理法第47条以"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产值"作为补偿确定标准的规定,修改为以"邻近的与被征收耕地用途转换后同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价"作为确定征地补偿额的新标准。

  "土地管理法应对因征收耕地行为使农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应作出补偿性规定。"黄河代表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在征收耕地时,增加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的规定。

  另外,黄河代表还指出,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这种将土地出让金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割留用的规定将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将70%的土地出让金留给地方财政,会使地方政府基于自利的动机而视出让土地为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为了保有和扩大这一财源,想方设法地规避甚至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超越权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手续,严重破坏国家在土地管理法所设置的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权威,影响制度推行的效果,城市扩建面积越来越大、耕地面积锐减的现实正是这一规定所造成的后果;二是土地出让金作为数额较大的财政收入项目,将大部分直接留用地方,又未设定具体的使用范围和义务,实难保障国家对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监管,也不利于国家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开发和耕地保护的统一协调;三是该款对土地出让金财政用途的规定过于原则,"耕地开发"的确切法律内容不明,不具备可操作性,难以保证该部分财政资金不被违法使用。

  鉴于此,黄河代表建议为:修改土地管理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统一收至中央财政,明确该部分财政收入的使用时间(本届政府不应现收现支,应将其作为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基金使用)和具体用途(专款用于土地开发与耕地保护)。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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