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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不能官贵民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0:06 红网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察询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的铮铮话语,打开了我国刑事取证的现代化之门。(3月11日新华网)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对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将分为三步走:第一是在高检和省市进行,第二是扩大到中西部部分州市和东部县区级,

第三步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为什么要推行这种制度?原因是有利于固定关键证据,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陷办案人员,也有利于防止询问中的刑讯逼供。

  实行在询问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然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和办案人员双方都有益处,是“打开我国刑事取证现代化之门”的进步之举、正义之举,为什么要限于在审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使用、而不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呢?

  客观的讲,在我国每年立案或审结的大量案件中,职务犯罪仅占很小的一个比例。据最高人民检察院3月11日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报告,2005年全国共批准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86万多人,立案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万多人,仅占全部批捕嫌疑人的5%左右。如果我们只对这部分少量的犯罪嫌疑人,询问时采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而对占95%的非职务犯罪嫌疑人仍采用传统的审讯方式,势必给公众造成即使成了犯罪嫌疑人,仍然是官贵民贱,有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还有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现实是:近年来在社会披露的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多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如去年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北的李久明案等,而职务犯罪中的此类案件,相对来说要少一些。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的是普通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在审讯程序以及取证方式上的公平与正义问题,至少应当与职务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现代化方式同步。

  再者,从投入的成本来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在案件的审讯过程中应用,在科技如此发达的今天,其并非是多么尖端的高科技,国家完全有技术和经济能力予以全力支持;从法理来讲,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其他种类的犯罪,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应当受到法律相应条款的制裁,这一点是没有“官”与“民”区别的;而在审讯这一程序上,采用先进的审理方式和取证方法,也应该一律平等,不能搞官贵民贱,这是法制国家最基本的正义之举。

稿源:红网 作者: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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