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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旅行社“忽悠”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0:59 大江网-江西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张晶

  

别被旅行社“忽悠”了
面对旅行社诸多“猫腻”,游客必须擦亮双眼,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朱琴摄

  旅游原本是一件开心的事,然而旅途中出现的一些“陷阱”,却让不少游客为之烦忧,甚至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3月10日,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公布了一批旅游投诉典
型案件,并将其中“猫腻”归为以下几类:

  陷阱一:“星级”诱惑

  2005年12月,省某旅行社组团“厦门双飞四日游”。出发前,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注明“住宿为二星级或同级标准”,然而到厦门后,旅行社安排的却是个普通宾馆。不幸的是,游客中一名71岁的老人在洗漱时因地面打滑而摔伤,老人及家属以住宿条件与合同不符为由投诉。最终,宾馆、旅游社共同赔偿老人2.6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旅行社在合同中存在欺骗行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有专门的评定标准。根据国家旅游饭店星级标准,二星级宾馆在前厅、客房、餐饮、公共区域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因此,旅游局相关人士提醒游客,需看清合同,所谓“或同级标准”等字样,是不可信的,因此合同中如出现此类字句,游客应事先详细询问,以免陷入“星级”诱惑。

  陷阱二:“低价”噱头

  2006年元旦,省某国际旅行社组团“港澳七日游”,市场价仅为880元。如此低廉的价格自然吸引了许多游客前来报名。然而,低价后面另有文章。游客报名后,旅行社要求游客还需交纳境外往返交通费560元/人、办证费205/人、迪斯尼门票220元/人、迪斯尼车费100元/人、意外保险15元/人、全陪费用52元/人、包帽15元/人、境外小费540元/人,合计1000多元。由此可以看出,这个市场报价880元的港澳游实属“低价”陷阱。

  俗话说,买家没有卖家精,赔本买卖旅行社是不会做的。“旅游商品”自身的商品规律,决定了游客在出游前必须认真挑选旅行社,否则,很可能使旅游变成花钱买气受。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旅游市场上的超低报价,通常采用的是障眼法,即在报价中仅含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一些必须支出的费用,先靠低价吸引游客,然后再在游程中让游客自己支付部分费用,美其名曰“自费项目”。因此,低价往往是旅行社推销市场的噱头。

  陷阱三:购物“忽悠”

  2006年春节前,某旅游团一行从香港返回珠海,其中一购物店老板以江西老乡的名义与游客套近乎,拿出一些所谓的24K金、铂金项链、钻戒等饰物,声称需1万多元,但因老乡关系,所以一再降价,还拿出广州XX检测所的鉴定书诱惑游客购买。最后,在人情和所谓低价面前,8名游客购买了此老板的金饰,总共花了2万多元。旅行团到南昌后,发现这些“金饰”均为假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购物被“忽悠”的事时常发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多为出现:“老乡忽悠”法,以老乡的身份低价推销商品;“特产忽悠”法,把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商品当作“地方特产”叫卖;“价格忽悠”法,以游客感觉“较低”的价格售出标价很高的商品;“鉴定忽悠”法,以免费鉴定为由,引诱游客购买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人忽悠”法,以所谓“大师”、“专家”的签名为由,销售所谓可增值的“收藏品”。因此,游客在旅游购物中应谨防“老乡”陷阱、“特色”陷阱、“平安、吉利”陷阱和“免费”陷阱等诱惑。

  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王冠军提醒游客,在旅游购物时,首先应看清合同、理智消费,尽量不要购买过于贵重的物品,实在要买,也要冷静对比价格,看准型号,购买后核查单据,索要发票。一旦购买物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游客可通过旅行社办理退赔事宜。游客在旅途中遇到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购物活动,有权拒绝参加,并保全相关证据,回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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