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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临界点上增加一次纠错的机会(采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1:44 江南时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作高法工作报告时说,“继续推进诉讼程序制度改革,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高法新闻发言人也向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调整了机构设置和分工,新设三个刑事审判庭,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此看来,媒体和民间多年呼吁的“死刑复核权上收”将很快成为现实。

  上世纪80年代初,部分案件的复核权由各地高法行使。这种司法实践产生了新的问题。死刑案件一般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二审就是高级法院,这就造成二审与死刑复核常常合二为一,少了一道程序,死刑复核起不到应有的防范错判的作用。再者,各地方高法对判处死刑的标准不尽相同,同样的行为在这个省“罪不至死”,到另一个省却“在劫难逃”。还有,杀人、抢劫等死刑案件由地方高法复核,而经济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却可以到最高法院复核,客观上造成另一种不平等:罪犯的“专业”不同,“待遇”也不同。

  这些问题妨害了国家法令的统一和公正,社会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近年来发现的一些典型案件,则加速了这一进程。2002年,陕西曝出董伟“枪下留人”案,随后又连续曝光了河北聂树斌“奸杀”案(已被执行死刑)、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已获国家赔偿),这些惊天冤情引起了人们对非法办案和轻率定案的指责和忧虑,形成了一浪又一浪要求上收死刑复核权的声波。在这个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先成立了专门班子论证,随后进入筹备阶段,并在今年“两会”上给出了比较确定的时间表。

  人最可宝贵的东西是生命,每一项涉及生死的法律规定都应该是非常审慎的。虽然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慎重对待死刑、严把死刑关,已经成为法律界的共识。死刑复核的目的就在于慎杀、少杀,防止错杀,多一个程序就多一个发现错误的机会。死刑复核权的上收,既是对草率办案的司法人员的震慑,也平添了一个强力的纠错机器,嫌犯的生命权将获得更多的保障。

  今年肖扬的报告中两次提到一个词———宽严相济。当然,宽不是一味求宽,更不是要求法外施恩,而是对“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理想境界的追求。

  《江南时报》(2006年03月13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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