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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职工杀人主管单位被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3:54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近日,位于房山的某化工公司因为单位患精神分裂症的职工张某杀人而被起诉,受害人家属索要人身损害赔偿32万余元。房山区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被害人小颖(化名)是一名正值花季的女孩。2005年8月26日晚,当小颖步行至京周路对面的小区宿舍时,张某将她劫持杀害。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张某患精神分裂症,实施违法行为时处于疾病期,并无责任能力。同张某共同生活的是他的72岁的母亲唐某,其虽应

承担监护责任,但在客观上没有监护能力。于是,小颖的父母想到张某是某化工公司的在职职工,公司理应对张某履行监护的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初,小颖的父母将加害人张某、张某的母亲唐某以及化工公司都告上了房山区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3275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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