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议案提案点击 应尽快取消专业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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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5:0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提交人: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等32人 缘由:由行政部门(如林业局、石油管理局)、企业(如铁路局)管理相关的专门法院,是计划经济的产物。20多年来,虽然在这种体制下各专门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铁路运输、石油开发区及林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进程中,这种由相关的部门或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的弊端十分明显,与社会发 展不相适应。原因是部门、企业管理法院违犯宪法原则,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克服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等,严重影响了法院的严肃执法,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形象,应当尽快予以取消。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取消现有铁路运输、石油、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这些法院或予以撤销,或移交地方,或根据情况与地方法院实行合并,其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制定,经费由中央(或地方)统一拨付,法官由相应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其管辖的案件根据相应的情况交由地方人民法院审判。②6 □本报记者陈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