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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增性贿赂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5:13 华商网-华商报

  一百万元以上处死刑

  《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条文看,犯贪污罪被判死刑的只要满足‘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两个条件即可。”全国人大代表林强说,“但因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完全靠‘理解’,缺乏具体数额规

定,其适用性极差,导致贪官腐败额度‘空间’极大,十几万、几百万,甚至数千万的,基本上都是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林强说,由于该条款给司法判决留下太大的“空间想象”,导致一些地方贪得多的比另一些地方贪得少的判得轻得多的案例层出不穷。建议将该条修改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十万元以上的判无期徒刑;一百万元以上或贪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以上刑罚可并处没收财产。”

  捣毁贪官躲惩罚的“防空洞”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林强说,实践中,大凡大的贪官都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条,且“不明”金额越来越大,而对贪官所定其他罪名的腐败金额比之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金额要少得多。“所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腐败分子的‘保护伞’,成为贪官污吏躲避惩罚的‘防空洞’。”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五十万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十万以上的直接按受贿罪处理。”

  “性贿赂”不能只“道德审判”

  实践中,形形色色的、越来越严重、越来越猖獗的“性贿赂”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曾做过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林强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就诱惑力而言,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因为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但目前我国《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社会只把它停留在“道德审判”的层面,停留在“党纪政纪”层面。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性贿赂”有关条文。可将“性贿赂罪”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色情服务,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性服务,称为‘性贿赂罪’。”据《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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