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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之最购房定金不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宋元东 熊德壮 摄影 谢辉)为打击霸王条款,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在昨晚举行的“2006 诚信成都‘3·15’大型公益晚会”上,市消协公布了成都市“十大霸王条款”。在此前的2月27日,市消协开始通过包括本报向广大市民征集霸王条款,截至3月10日,共收到市民反映的霸王条款近1000次并归纳为83条,最后遴选出较为典型的“十大霸王条款”。市民反映的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买卖、商场超市销售及服务、通讯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公用企业服务等方面。这“十大霸王条款”是(后附市消协点评,有删节):

  一、购房前交了预付款1万元,房产公司开了一张“定金单”。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购买房子,但是房产公司不退定金。点评:《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是对合同双方债权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尚未签订购房合同就是双方并未发生合同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存在定金所担保的标的物。双方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售房方不退还定金,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二、开发商已预先在购房合同中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点评:这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对合同条款的决策权,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

  三、某种子包装袋标注: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点评: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等规定。

  四、某银行的注销银行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银行卡产生的风险损失。点评:此规定是银行利用格式合同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而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

  五、某旅行社合同上注明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消费者要在成人收费的基础上加收100元。称原因是老人和小孩自费项目消费不多,所以要加收。点评:旅行社在合同中注明的内容涉嫌侵犯“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六、某自来水公司按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收费,不足6吨者按6吨收取水费。点评:此举属于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七、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点评: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商家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是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八、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点评:商场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

  九、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旁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点评:商场以店堂告示形式来规避法律应尽的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十、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点评:这是典型的利用告示免除消费者对美容院的索赔权,该告示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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