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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十大霸王条款”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5:5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刘浏)根据市民反映的“霸王条款”,昨日举行的“2006诚信成都3·15晚会”上,有关部门正式向市民公布了成都消费领域“十大霸王条款”:

  1、购房前交了预付款1万元,房产公司开了一张“订金单”。还没有签订购房合同

,因消费者的原因不能购买房子,但房产公司不退订金。

  2、某自来水公司按用户每月最低用水量为6吨收费,不足6吨者按6吨收取水费。

  3、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4、某种子包装袋标注: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5、某旅行社合同上注明18岁以下和55岁以上的消费者要在成人收费的基础上加收100元,原因是老人和小孩自费项目消费不多,所以要加收。

  6、消费者在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仍需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7、某银行注销卡申请书规定:(消费者)同意自递交申请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

  8、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9、商场内设置的儿童游乐区旁告示: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10、开发商已预先在购房合同中本应由双方协商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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