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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不履行“认购书”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20 辽沈晚报

  者李先生询问:

  “今年1月,我订购了某地段一套价值60余万元的公寓房,付了定金1万元,并签了认购书。我们双方约定第二个月18日前付清30%的首期款后签订购房合同。2月,我按预期去交付30余万元的首期款,但房产商却要求加价10万元,否则不卖,请问对方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连线专家: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延峰

  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正式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房产商不肯签约,买房子的人往往就大惑不解,措手不及。一般来说,去买房的时候签认购书叫下订。下订以后,买房者只要再履行一些必要的手续形成合同即可。

  从下订到正式签订购房合同,这一期间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所以还都有反悔的机会。在房价上涨的时候,房产商很容易就捕捉到更好的交易机会,于是房产商大量选择退订。

  要知道,认购书的作用和意义只能依房产商的诚信程度来定,特别是在房价波动较大的时候。由于认购书往往只能定下房号和房价,如果购房人想以认购书主张权利,到法院去告,从法律的逻辑来看,只能要求房产商以该房价为基础,以订立购房合同为目的,就购房合同的其他内容与购房人来进行商谈,仅此而已。至于商谈成不成功是无法去干涉的,因为有订约自由。

  从上述的案例来看,我认为房产开发商构成违约,但开发商如坚持不卖,自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双倍定金的数额。如果赔偿的双倍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话,李先生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已经支付的款项的利息。

  当然,如果李先生已经交付了首期付款,而后房产商再要求抬价的话,则另当别论了。所以,如果购房人决心已下的话,最好立即签订购房合同,或者增加定金数额以加大房产商违约的成本;如果未最终决定或者房产商不愿立即签订购房合同,签了认购书也不能带来多大的保障。 本报记者 常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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