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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做担保 当了“冤大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6:45 大众网-生活日报

  律师认为,为降低担保风险,最好和对方约定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轻易不要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在提供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生活日报3月12日讯(记者严玲玲实习生葛蕾)为帮朋友贷款,省城的王先生给银行做了担保,结果在朋友举家外出逃债的情况下,王先生成了“冤大头”,不得不替朋友还债。据记者了解,在省城,这样的“冤大头”并不只王先生自己,有不少市民因好心帮助朋友而

害苦了自己。

  4个月前,王先生的好友李某因做生意需要向银行贷款3万元。在李某要求下,王先生为这笔贷款做了担保。后来,李某的生意黄了,连本带息赔了10万元,李某便携带全家逃债。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好向银行清偿了3万元以履行担保责任。

  比王先生情况更为糟糕的是小张和小美。半年前,也是为帮朋友筹钱,小张和小美用自己经营的店面做了抵押。谁知天有不测风云,朋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信用社便一纸诉状将小张和小美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令小张和小美承担所有的担保责任。最后,他们不得不变卖掉赖以生存的店面还钱。

  据平阴法院的孟法官介绍,在他接触的案件中,类似上述的情况非常普遍。孟法官认为,担保是债权人把债务风险转移给担保人的方式,它必然就存在着很大的经济风险。因此,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千万要慎重,不要因蝇头小利或者碍于朋友情面就轻率地同意。

  平阴法院执行局李局长认为,担保的数额越高,担保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在提供担保前要量力而行,给别人提供的担保要在自己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担保前可以与被保人商量,说明自己的承受能力,尽量降低担保数额,而且保证的范围最好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的孟晓林主任认为,为降低担保风险,最好和对方约定担保方式为一般担保,轻易不要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在提供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而真实情况往往是,提供担保人其实根本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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