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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声呼唤人民调解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8:15 法制日报

  “一间房,一个人,一张桌子,一把锁。”陕西省麟游县招贤镇司法所所长郭天明刚刚送走一对闹纠纷的夫妇,整理着一沓调解档案,自叹司法所办公条件的简陋。

  和全国上万个基层司法所一样,郭天明这个所担负着人民调解、帮教安置、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和基层普法等多项职能。

  我国自古就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行会调解、亲邻调解的法文化传统。

  从郭天明在任的时代上溯到明代,民间调解活动就已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大明律》中专门有“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在乡一级设置“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民间纠纷。

  在秦汉时期,县以下的乡、亭、里都设有“夫”,“职听讼”(调解民间纠纷)和“收赋税”。

  再上溯到西周,官府中也设有“调人”、“胥吏”,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用以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

  如今,我国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

  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这为打不起官司的老百姓提供了解决矛盾纠纷的诉求渠道。同时也缓解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的办案压力,节约了办案成本。

  人民调解简易便捷:当事人申请调解,既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受场所的限制;许多纠纷发生以后,调解人员都能够马上赶到现场进行调解,从而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会因此伤了和气。

  到人民调解室,不用走复杂的司法程序,普通老百姓就可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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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有4.1万个司法所,从业人员达9.6万人。有85万多个人民调解委员会,514万余名调解员,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六百余万件。

  每年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案件三万多件,涉及五万多人;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五万多件,涉及十二万余人;制止群众性械斗十万余起,防止群众性上访10万多件,涉及一百多万人。(数据来源:全国人大代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王恒勤建议书)

  “劝架员”·牌子·“冷窝窝”

  过去,郭天明的司法所门口还挂着法律服务所的牌子。随着乡镇合并,这“中心”那“办公室”,司法所门口的牌子一度增加到八九块之多。如果要全部落实这些牌子上的职能,甭说郭天明一个人,就是再增加三五人,也难。

  老郭是个“老司法”了,可他发现工作越来越不好干了。过去,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眼下,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到经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计划生育、村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问题;调解的矛盾纠纷难度大,反复性强;调解的突发性事件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

  调解之难,表现甚多: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缺乏必要的法律政策和调解技能;

  地方各级政府均未将调解业务、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均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无法吸收较高素养和学历的人才,造成人民调解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组织结构不健全。目前农村和社区的调解委员会基本达到应建数的100%,而企事业与行业性调解委员会不到应建数的20%;

  人民调解制度的社会影响力还不够高。一些人不知道调解制度。更多的人在出现纠纷后,只想到向法院起诉,而不会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在很多人眼里,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强制力,不能彻底解决问题。以前的“香饽饽”大有变作“冷窝窝”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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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总数,与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总数相比,其比例已由1980年的17:1,下降到目前的1.7:1。(数据来源:全国人大代表王恒勤建议书)

  2份委员提案·36名代表建议·1部人民调解法的框架

  不约而同,在本年度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再次聚焦人民调解事业,建议从速立法。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党委书记王恒勤等3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整合现有涉及人民调解的7项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

  王恒勤代表说,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规定:1、扩大和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2、建立人民调解的自身监督和错误纠正的机制;3、明确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规程;4、明确人民调解员的任职资格和培训制度;5、明确人民调解指导和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

  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3号提案中,民革中央建议:

  ———调解机构可分为两大层次:1、政府筹建的调解机构,可命名为“人民调解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不同的机构,隶属当地司法行政部门。2、民间设立的调解机构,可称“调解事务所”,属服务类型公司,依照公司法管理。两者可公平竞争;

  ———公司调解机构,均统一登记核准的标准,如需具备规范的工作场地、资金、办公设备和专业调解人员等。对民间调解机构,可允许其开办特色服务,如仅提供商业调解或劳动纠纷调解;

  ———调解员要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由司法部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调解的启动程序,以自愿为主,辅以主动调解和先行调解;

  ———如调解成功,则签订调解协议书,进行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取得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法审查调解机构的开办资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取缔。当事人对调解机构不满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常委朱佩玲在第

  349号提案里,也建议制定出台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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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2月1日,《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民间纠纷的调解时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解决了困扰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经费问题。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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