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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两书法家“华山”题字 署名权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8:15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西安3月12日电 记者段博 陕西两名书法家为华山东门一处“华山”摹刻的署名权起诉至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华山”二字为茹桂书写,华山旅游总公司将石刻署名改为茹桂,赵养科赔偿茹桂7270元。

  2001年,赵养科到华山游玩时发现,华山东门石刻“华山”二字系自己所写,但无署名,遂与华山旅游总公司交涉,并将其起诉至华阴市法院。双方达成和解,华山旅游总公

司赔偿赵6000元,并补刻赵养科署名于石上。2004年,茹桂在参加华山一次活动时,发现自己书写的“华山”二字署上别人的名字,又将赵养科及华山旅游总公司起诉至渭南市中院。

  茹桂表示自己1988年在华山整修东门时,曾为华山题写了“独尊”和“华山”两幅字,当年无偿提供给华山管理局(华山旅游总公司前身)。赵养科表示,“华山”二字来自他为陕西省人民美术出版社题字的一份《华山导游图》。

  根据两人提交的多幅有关华山的题字,渭南市中院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笔迹鉴定,确定华山东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系茹桂笔迹。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赵养科表示不服,他认为笔迹鉴定只是近似性意见,不能作出肯定性判断,他将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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