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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让人民监督员做得更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08:15 法制日报

  从2003年10月开始,检察机关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尝试引进外部监督机制。两年下来,这项制度得到了今年两会众多代表委员的一致赞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截至去年底,全国80%的检察院已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全国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已超2万人。去年一年,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了9652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和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

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484件,经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采纳218件。

  “这是一种自我加压。”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童建明这样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他认为,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不仅防止了一些具体案件处理中的偏差,更重要的是把办案人员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它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促使他们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告诉记者,云南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的省份,从2004年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都随之有了显著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但李春林代表同时也认为,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一些问题必须明确。他在今年两会上领衔提交了一份关于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

  李春林代表分析说:“人民监督员制度亟待实现从检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向国家的规范化、法制化改革的转变,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成果,解决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没有充分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的权力义务不够明确、人民监督员任免程序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法律依据问题。宪法第二十七条赋予了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利,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也提出了检察机关必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本身却没有明确的立法确认。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而这还只是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试行规定,显然不是充分的法律依据。

  其二是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问题。现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某种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甚至决定人民监督员的人选。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这引发了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能否公正监督的质疑。

  其三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保障问题。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需要旁听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差旅费、误工费等如何保障,现在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践中,多数检察院是将这些经费作为检察业务经费向财政申请解决。这就容易产生一个问题:检察院自己花钱买监督,监督员受聘于被监督者进行监督。不少人民群众对此也有质疑。

  李春林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人民监督员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这个建议主要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毕竟这项制度现在还在试点过程中,将来取得足够的试点经验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再来补充完善。”李春林代表说。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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